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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小知识】│ 中山市10起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来源:火狐体育全站app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04-18 00:17:51

  为进一步规范中山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活动,充分的发挥典型违法案件以案释法作用,现将2022年以来中山市已处罚的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领域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围标串标):树木园主入口广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交易系统在清标环节进行特征码检查时,检查到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经济标投标文件 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相同 ,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的情况。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于2021年12月23日对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12月24日对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1月13日对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3月29日对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围标串标):小榄镇荣华北路(二期)改造施工招投标活动中,交易系统在清标环节进行特征码检查时,检查到广东铭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众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标投标文件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和软件狗号相同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的情况。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于2022年7月14日对广东众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7月26日对广东铭辰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7月27日对广东众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8月8日对广东铭辰建设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围标串标):黄圃镇马安小学周边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交易系统在清标环节进行特征码检查时,检查到广东雄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骏建设有限公司的经济标投标文件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相同,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的情况。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于2022年7月18日对广东雄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8月2日对中骏建设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围标串标):黄圃镇三六九旁市政道路施工招投标活动中,交易系统在清标环节进行特征码检查时,检查到广东永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标投标文件软件狗号相同,广东文泓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晋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标投标文件MAC地址、硬盘序列号、软件狗号相同。广东永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情况;广东文泓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晋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的情况。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于2022年9月26日对深圳市晋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10月25日对广东永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11月9日对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11月10日对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11月14日对广东文泓建设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围标串标):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生态塘作污水应急备用池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交易系统在清标环节进行特征码检查时,检查到珠海市锡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宏建设有限公司的经济标投标文件 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相同 ,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的情况。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于2022年10月24日对珠海市锡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11月8日对上述两家公司的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围标串标):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特色精品村卫生站功能提升工程(第二次)施工招投标活动中,交易系统在清标环节进行特征码检查时,检查到广东新港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标投标文件 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相同,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的情况。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于2022年10月31日对上述两家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围标串标):火炬开发区第六小学新校址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在评标过程发现深圳市中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南旺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均上传了深圳市中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上述两家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于2022年11月14日对上述两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弄虚作假):中山市看守所监室制冷设施安装及配电系统改造项目(重新招标)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针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异议处理过程中发现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时使用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为伪造证书,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于2022年2月11日对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弄虚作假):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针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林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异议处理过程中发现林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时使用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为伪造证书,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于2022年5月19日对林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7月18日对林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弄虚作假):电子基地智能装备产业孵化器广场铺装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针对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一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异议处理过程中发现广东一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时使用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为伪造证书,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22年11月14日对广东一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破坏了我市营商环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杜绝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各镇街行业监督部门要逐步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及时进行信用记分。

  锅锅·郭宇宇,刑法学硕士,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惠诚律所PPP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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