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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3年12月人力资源政策热点汇总

来源:火狐体育全站app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04-30 23:04:31

  3.湖北省《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1号)

  5.浙江省《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0号)

  1.北京市《关于调整2024年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20号)

  2.广东省《关于调整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

  3.天津市《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2023〕6号)

  1.湖南省《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湘人社规[2023]19号)

  2.浙江省《关于统一全省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5号)

  4.山西省《关于2023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3﹞80号)

  5.安徽省《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89号)

  6. 福建省《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49号)

  8.重庆市《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70号

  1.福建省《关于公布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 海南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111号)

  3. 甘肃省《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上海、江苏、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布2023年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制造业企业市场工资价位

  1、北京市《关于调整2024年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20号)

  城乡老年人每人472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4320元/年,个人缴费每人400元/年;

  重点规定了参保登记、签订扣款协议、缴费档次变更、费款申报和缴纳、缴费查询和凭证打印以及退费办理的流程和渠道。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本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核定到月,不重复计算。具体核定规则如下:

  1.2001年11月(含当月,下同)后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2.2001年11月后跨省转移接续到外地后再转回的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3.2001年11月后至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在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业企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年限。

  1.企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前和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01年12月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2.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招用的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参保人员199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3.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前在外省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8年12月31日废止,有效期5年。

  1、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湘人社规[2023]19号)

  全省工伤保险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0.6%、0.9%、1.2%、1.4%、1.7%、2.1%、2.4%、2.6%执行。建设项目参保费率按照项目 (或标段 ) 含税合同总造价的1.8%o执行,追加预算部分按新增预算 (或新增合同价 )的 1.8%补缴;项目参保不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档的百分之三十五确定(每月以30日计算,元以下见分进元),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发。

  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往返途中各限支付一日。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低于伤残津贴的待遇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新成立用人单位在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其在办理参保登记之前发生的工伤,在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法律法规支付新发生费用。

  我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包括医用耗材)、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国家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统筹前各地执行的基准费率高于以上标准的,仍继续执行原费率;统筹前各地执行的基准费率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2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2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2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2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2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7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17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3164元的补足到3164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3219元、2757元、1931元的,分别补足到3219元、2757元、1931元。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36元,二级128元,三级121元,四级113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390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202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3013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825元的,分别按上述标准计发。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企业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90元,六级70元。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此次调整前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标准低于1433元的,先增加20元后(增加后超过1433元的,按1433元确定),再按前述办法调整。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 179 元、二级伤残增加 175 元、三级伤残增加 172元、四级伤残增加 168 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 3159 元/月的,按照 3159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 5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 50 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低于 3795 元/月的按照 3795 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低于 3036 元/月的,按照 3036 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低于 2277元/月的,按照 2277 元/月的标准发放(四)从2023年1月起执行。政策原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第261号令修订)和《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赣人社发〔2023〕1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但无法确立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可由公司参加工伤保险:

  (二)按学校规定到实习单位实习,且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

  1、福建省《关于公布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为7528元/月。

  1、海南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111号)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9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

  山西省公布不同同职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不同岗位等级从业人员工资价位、采矿业不同职业小类从业人员工资价位数据。政策原文:

  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年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下线年本企业职工平均薪资为基数,参考工资指导线安排工资增长。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广西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来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5、上海、江苏、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布2023年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制造业企业市场工资价位

  上海、江苏、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对一体化示范区(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内572户制造业企业、13.6万从业人员2022年工资性收入数据来进行分析,共同研究形成《2023年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制造业企业市场工资价位》并联合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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