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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火狐体育全站app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12 08:54:31

  为深化工程招投标领域明显问题系统治理,逐步提升我市招投标营商环境,市公资交易中心根据《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招投标领域深化系统治理、落实巡视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发改法规〔2021〕16号)和《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开标交易工作规程〉的通知》(成发改法规〔2021〕70号)文件精神,持续优化不见面开标系统和相关服务,经商市交通运输局同意,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扩大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强制要求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外的项目进行招标,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发包自主权。

  取消招标文件审核检查备案,实现招标文件在线告知性备案,对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消除电子招标投标与纸质招标投标并存的“双轨制”现象。通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督人等各方参与主体数字证书(CA)电子签章,实现不见面开标、异地远程评标等全流程电子化。

  取消招标人评标办法选择限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及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自主确定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律和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先进城市”的工作部署要求,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为进一步规范优化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构建公平、公正、公开、信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特对我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巩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各责任单位要全面落实对影响营商环境的法规文件的清理、修订、废除,对招标文件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要常态化,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明显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和区域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增强市场活力。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扩大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强制要求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外的项目进行招标,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发包自主权。

  (三)强化招标文件标准模板应用。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以国家标准招标文件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编制完善相关行业和领域招标文件标准模板,在规范格式范本的基础上实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电子化。

  (四)取消招标文件审核检查备案,实现招标文件在线告知性备案,受理即时办结,推行事中事后监管及承诺制。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截止日前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及时作出处理和答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对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五)免费下载招标文件,不再收取标书费。相关投标人均可在招标文件发布期内线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自助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相关电子文件加密流转。

  (六)取消投标报名。简化入场登记,交易买卖平台要提供网上办理服务,不得强制要求现场办理入场登记。不得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

  (七)消除电子招标投标与纸质招标投标并存的“双轨制”现象。通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督人等各方参与主体数字证书(CA)电子签章,实现不见面开标、异地远程评标等全流程电子化。电子化招标不能够满足项目特殊性需求,确须采取纸质评标的,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实施。

  (八)全面落实《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各市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评估本行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完善信用评估标准,取消限制、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信用评估规则。

  (九)取消对企业投资核准和备案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和备案,进行信用承诺。各有关部门不得再将《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核准表》和《非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核准表》作为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进场交易、施工许可证颁发等相关业务办理的前置要件。

  (十)强化对评标专家的信用管理。评标专家信用评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招标人、现场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现场不良行为信息的汇总和报送。

  (十一)发挥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充分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和法规及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不可以设置各类不合理的限制和壁垒,影响公平竞争,自觉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十二)取消招标人派遣业主代表评标限制。招标人依法自主确定是不是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派代表数量,拟派代表数量不允许超出评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拟派代表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方面的要求,不得操纵、控制、妨碍评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评标。

  (十三)取消招标人评标办法选择限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及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自主确定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律和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十四)取消招标人定标限制。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自主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十五)进一步明确投诉受理部门。发改部门负责受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投诉;经信、建设、交通、水务、自然资源、农业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另外的事项的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发改部门受理投诉。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一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十六)畅通投诉渠道。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网上办理,投标人及招标投标活动利益相关人可通过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投诉(网址:);各责任单位公布的投诉电话应保持畅通有效,相关邮箱邮件及时查收处理。

  (十七)提高投诉处理效率。投诉受理部门要尽快办理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检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事实清楚,法律和法规根据充分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事实需进一步调查,适用法律和法规很复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其他复杂情况,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

  (十八)规范投诉处理程序。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十九)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提升信息化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能力。加快完善交易买卖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相互连通、信息共享;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通过信息化方式,实现行政监督平台向我市廉政风险系统自动预警;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平台在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中的作用,提高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水平;全面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投诉网上受理,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网上填报、查询,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备案监督,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过程和评标过程的远程视频监督和档案备查功能。

  (二十)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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